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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早在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提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截至目前,山东、浙江、四川、海南、湖北、安徽等省都已发文明确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可申领证书补贴。
山东省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申领程序: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条件进行核查比对,对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人员,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其社会保障卡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符合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登记提报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级别、发证日期、社会保障卡号、手机号码、失业保险参保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二)审核。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人员的条件资格,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在系统中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供申请人查询。
(三)公示。
省本级、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
(四)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于次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中。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人员,应先行办理社会保障卡,再进行补贴申领。
官网链接: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7/8/3/art_2522_10956.html
浙江省
在浙江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
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市可根据本地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取得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50%。
官网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bxs/SYBXzhanchixingdong/201804/t20180427_293118.html
四川省
申领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发放标准 :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一般不超过1100元;中级(四级)一般不超过1800元;高级(三级)一般不超过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官网链接:
http://www.sc.hrss.gov.cn/zwgk/zcwj/201706/t20170626_59006.html
2018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明确提出: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原文链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2183317&tn=2
海南省
申领条件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8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3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800元。
各市县(单位)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补贴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成本、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官网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bxs/SYBXzhanchixingdong/201804/t20180420_292722.html
安徽省
申领条件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补贴标准 :
(一)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职工个人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三)职工在失业期间个人取得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在企业已享受过就业资金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享受的技能提升补贴减半支付。
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bxs/SYBXzhanchixingdong/201804/t20180420_292706.html
湖北省
申领条件 :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
(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官网链接:
http://www.hb.hrss.gov.cn/html/zcfg/20170815/22228.html
特别说明:其他省份的通知小U不再一一列举,因各地实施的政策不一样,关于证书补贴具体事宜,以当地的具体实施政策为准,请咨询本地的相关部门。
怎么去申请补贴?
小U以山东省为例:
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hrss.shandong.gov.cn→服务大厅→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填写申报内容→提交→隔段时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查询(建造师等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还不能网上申请的,至参保地人工申请)。
官方相关原文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部发〔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 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在6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5月15日